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3,538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得有1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臺灣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利率1.05%)加碼年利率1.5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6%),每3個月調整1次,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丙○○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3,538元,及自9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6%計算之利息,與自9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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