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其自94年12月至95年7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下同)53,794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8,163元,以上共計61,957元,屢經催討,仍無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3,794元│97年1月10日起至│百分之19.71│97年1月10日起至│按月以1,200元計算。││1││清償日止││97年9月30日止││││││├──────────┼──────────────┤│││││97年10日1日起至│按月以900元計算。││││││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