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