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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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17號原告韓潔被告 陳俊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廖奕淳法官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