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榆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49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3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血氧機(型號:LK87)參拾貳臺,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榆諺因犯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495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2月1日確定,111年11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血氧機(型號:LK87)」32台(詳110年度偵字第34951號卷第73頁,110年度保管字第372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495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2月1日確定,嗣於111年11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
(二)本件扣案之「血氧機(型號:LK87)」32台,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輸入許可證之醫療器材,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明在卷(見偵卷第22—23頁),係屬刑法第38條第2項所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