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球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11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查獲被告陳志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16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殘渣之塑膠球吸食器、玻璃球吸食器各1組,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之塑膠球吸食器1組、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368號鑑驗書附卷可稽。上揭扣案物因與毒品相結合無從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