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 陳義雄 代理人 邱正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致睿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被告,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係為核對107年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有無足以影響勝敗之主張或陳述漏載並聲請更正之必要等語,核屬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系爭訴訟事件於本院107年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何嘉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