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40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4年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期間5年,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3個月依年息2.88%,第4至第6個月依年息5.88%,第7個月起依年息11.88%固定利率每月計息,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三)上開債務,債務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
2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