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