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小字第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沛涵
訴訟代理人  鍾安 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北市私立全腦精英文理短期補習班 碧湖 分班
法定代理人  彭佑婷
訴訟代理人  彭伊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
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
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
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同法第436條之15亦規定
甚明。
二、本件本訴部分,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以下,係屬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而被告於106年
10月12日具狀提出反訴,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
反訴原告13萬8,606元,有反訴原告之答辯暨反訴狀在
卷可憑。經核,反訴原告所提起之反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已
逾10萬元,非屬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範圍之小額事件,不符前揭要件,其所提起之反訴,即非合
法,自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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