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及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原告於同年7月1日收受該裁定,此有本院送達回證附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及收狀資料明細附卷可查。依前述法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