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歐芷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淯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