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曹孝英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97年11月24日庭訊時陳稱:公司目前放無薪假,上個月薪資只有1萬3千元左右等語,應提出目前每月薪資之書面證明。
二、目前名下房地,每月繳納貸款本息若干?應請提出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及登記謄本及每月繳款證明。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