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623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979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045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5,550第二審裁判費50,059合計95,60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廖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