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53號原告乙○○被告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
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即被繼承人 劉友發 之遺產價值)金額為新台幣602,660元(按其現存遺產為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各一筆,查土地公告現值為新台幣495,000元,房屋之97年度課稅現值為107,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6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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