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287號

原告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佳儀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2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4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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