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00號
原告 戴麗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新臺幣(下同)62,84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4,500元。嗣於本件訴訟繫屬後,原告就請求給付逾期租金部分,擴張請求金額為188,083元。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遷讓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180,000元,併計擴張後之逾期租金188,083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8,083元(計算式:180,000+188,083=368,0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2,650元後,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