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4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晉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鉦 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