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5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弘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章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55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