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59號
原告 劉正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振興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為新臺幣(下同)35萬9,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薛雅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59號
原告 劉正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振興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為新臺幣(下同)35萬9,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