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戊○○
辛○○丙○○己○○庚○○○子○○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其餘被告:壬○○、丁○○、卯○○、癸○○、丑○○、巳○○、辰○○等人業經和解成立,被告寅○○部分另由本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附此敘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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