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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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口徑五點五六mm制式子彈柒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無故持有制式彈藥七顆,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制式彈藥七顆,均係違禁物品,應予以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口徑五點五六mm制式子彈七顆,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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