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4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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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南永吉分行│華南銀行永吉分行│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貳拾萬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