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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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智易字第13號
第4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瑞斌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 律師
林奕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8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瑞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8年3月22日送達至被告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張瑞斌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營業所、居所,因未獲會晤被告二人本人,而將刑事判決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乃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嗣被告二人委任辯護人於1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二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