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道永選任辯護人楊茗毅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道永選任辯護人楊茗毅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