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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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195號債權人 陳信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和 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莊和郡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蓋依台端所附之治療費收據,無法得知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二、請釋明請求329,280元之依據為何?(請臚列計算式,又倘屬將來之給付,依法於督促程序不得主張,請減縮請求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