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家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上訴人 伍哲賢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 律師上訴人 張碧雲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
紀錦隆 律師被上訴人 伍薇儒
伍育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10「遺產內容」欄關於「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黃宏欽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