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上訴人即被告宏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明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