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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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簡字第171號
原   告  張宸詒
訴訟代理人  曾本懿 律師
被   告  張瑋仁
       許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04年
度簡字第409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61
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瑋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許美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瑋仁負擔百分之十,被告許美津負擔百分之一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 張和復 為夫妻,被告張瑋仁為張和
復與前同居人即被告許美津所生之子,被告張瑋仁因不滿原
告傳送簡訊予被告許美津,竟於民國103年6月12日,以其
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內容為:「你他
媽的破麻你再亂我媽試試看你想死我會成全你」之文字
訊息至原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復於10
3年6月13日,再傳送內容為:「你變甚麼都一樣畜生到
哪都只會吠我不像你只會用雞八交博但我會用命換命
你再亂我媽看看我不是開玩笑你會非常後悔已經讓你
很多了別找死」之文字訊息至原告行動電話,而以此等加
害身體、名譽之事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又被告許美
津、張瑋仁於103年6月27日上午11時許,在高雄市○○區
○○街○號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門外,見原告與張和
復發生爭執,竟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語辱罵原告
,而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與名譽。原告因被告張瑋仁上開恐
嚇行為受有精神痛苦,請求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
元精神慰撫金。又原告從無憂鬱症病史,被告二人在員工面
前為前開辱罵行為,致原告心靈受創極大因而罹患憂鬱症,
受有精神上痛苦,故分別向被告張瑋仁、許美津請求精神慰
撫金10萬元、20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張瑋仁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許美津應給
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
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
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
判例意旨參照。另所謂自由權的侵害,包括身體自由及精神
自由皆不受他人妨礙或干預之權利,即侵害他人之自由,並
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
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他人身心加以恐嚇、
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而恐嚇係指凡一切言語、舉
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
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
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
之危害為要件。而人民有免於恐懼之自由,故加害人如以加
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致生危
害,無論其方式,除應成立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外,對
被害人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亦應依上開規定,負民事損害
賠償之責任。
㈡被告張瑋仁對其有於103年6月12日,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內容為:「你他媽的破麻你再
亂我媽試試看你想死我會成全你」之文字訊息至原告所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復於103年6月13日,
再傳送內容為:「你變甚麼都一樣畜生到哪都只會吠我
不像你只會用雞八交博但我會用命換命你再亂我媽看看
我不是開玩笑你會非常後悔已經讓你很多了別找死
」之文字訊息至原告行動電話恐嚇原告,及以附表編號2所
示言語公然侮辱原告等節,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坦承不諱(見
高雄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6106號卷第32-1頁),被告許美
津於偵查中經檢察官當庭勘驗如附表編號1所示錄音檔內容
後,亦自承:那算是伊講的好了,因為她(即原告)罵伊「
查某 」,伊才會罵她等語在卷(見103年度他字第6106號卷
第32-1頁),是被告二人確有原告主張之前開行為,應堪認
定。本院審酌被告張瑋仁所傳送之簡訊內容,有將使他人死
於非命之意,客觀上足使聽聞者心生畏懼,擔心對方為不利
於自身生命安全之行為,原告主張因而心生畏怖,尚符合社
會一般通念,是揆諸前揭法律見解及說明,被告傳送簡訊恫
嚇原告之行為,應已侵害原告之自由人格法益。又被告許美
津、張瑋仁另於上開公司門外之公共場合,分別對原告陳述
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語內容,依目前社會觀念,向他人
辱罵該等文句,將使一般人有不堪、屈辱之感受,對其人格
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貶低,客觀上足以損及原告社會上人格
評價,被告許美津、張瑋仁所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
譽。此外,被告許美津所犯公然侮辱罪行,業經本院刑事庭
以104年度簡字第4097號判處拘役20日,被告張瑋仁所犯恐
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罪行,則經該案分別判處拘役30日、
25日,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在案,有該確定判決書及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可稽,益證被告二人確有前開恐嚇危害安全或公
然侮辱之行為至為明確。是依前開說明,被告許美津既有不
法侵害原告名譽、被告張瑋仁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及自由人
格法益之行為,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責任,自屬有據。
㈢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
有明文。再按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除原告所受之傷害程度外
,尚應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痛苦程
度等節以定之。亦即,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
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
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
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
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許美津、
張瑋仁因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害安全之侵權行為,致原告之名
譽、自由權受有損害,依前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分別
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而原告為高商畢業,曾任自營
商、經銷商、業務經理、總經理及社團會長,經其 陳明 在卷
(見本院卷第13頁背面),被告許美津於警詢時陳稱係任殯
葬業服務人員、家境勉持,被告張瑋仁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
業,為禮儀師,家境勉持,及於103年度原告有薪資、執行
業務、利息所得,名下有不動產,被告許美津有薪資、利息
所得,被告張瑋仁有薪資所得及投資等情(詳見本院卷末頁
證物袋兩造103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審酌原告
所受損害程度、兩造之關係、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爭執原
因、案發地點、侵害方式及情節、辱罵內容等情狀,認原告
就被告許美津公然侮辱部分請求之慰撫金以5,000元為適當
,就張瑋仁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請求之慰撫金各以
2萬元、2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尚嫌過高,即屬無據。
至原告主張因被告之公然侮辱行為導致罹患憂鬱症,惟罹患
憂鬱症原因多端,其就因果關係之舉證尚有不足,自無可採
。又原告另主張:張和復對伊公然侮辱部分,經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以104年度婚字第31、32號判決賠償慰撫金8
萬元等語,惟張和復經前開判決命給付原告10萬元部分,實
係包含言語辱罵、恐嚇原告之侵害行為,命給付8萬元部分
係張和復毆打原告之行為,且張和復與原告之關係、兩人間
之紛爭、糾葛、動機、情節、張和復之經濟狀況等情狀,與
本案尚有不同,自無從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張瑋仁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1月5日起(見本院簡附民卷第
5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
告許美津應給付原告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4年11月5日起(見本院簡附民卷第7頁送達證書)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梅芬
附表:
┌──┬───┬───────────────────┐
│編號│行為人│內容│
├──┼───┼───────────────────┤
│1│許美津│1.她不要臉插入人家家庭。│
│││2. 愛爽 就愛給人打。│
├──┼───┼───────────────────┤
│2│張瑋仁│1.你嗆我母阿ㄟ名字 三小阿 ?│
│││2.…你他媽的不要他媽的找藉口在那邊給我│
│││亂。│
│││3.嘿阿~幹你娘~│
│││4.你娘阿…幹你娘。│
│││5. 操小尼 阿你娘 阿機 掰…不要在那邊哭爸死│
│││爸啦~│
│││5.你他媽的一直打電話給她是打打三小阿?│
│││6.…幹你娘機掰阿~│
│││7.…你娘阿機掰,哩系咧三小…幹你娘│
│││8.幹你娘,操機掰…│
│││9.…我如果跟你說用雞巴交陪就是這樣而已│
│││啦。│
│││10.用雞巴交陪就是這樣而已…你娘阿機掰│
│││你用雞掰交陪你咧靠杯西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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