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雅雯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4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