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719號
原 告 林正明
原告與被告 張川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坐落新北市○○區○○○○街○○巷○○號一
樓房屋之現值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