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8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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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8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
原告合威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準備程序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李金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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