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68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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