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57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8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林瓊瑤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蔡芬芳
法 官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