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31弄23號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叁佰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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