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223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柏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居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60,000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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