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970號
原   告  張鑑椿 即祭祀公業 張五美 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2100元,然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其
所有系爭土地上之房屋(即門牌號碼台中市西屯區西林巷24號)
拆除,並返還占用之系爭土地,其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0點
017402公頃(即174點02平方公尺)等情,業經調閱本院另案95
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拆屋還地民事卷宗查核屬實,且有該複丈成
果圖在卷可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0000000元(174點
02平方公尺×65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費用21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186元(
12286元-2100元=10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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