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3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32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8月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參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等影本各1份為證,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債務有何糾葛,原告之請求
有何無理由之處,其空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自
無足取。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