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勞簡字第7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07,664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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