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勞簡字第7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07,664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