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86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蔡季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四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向其辦理購物分期付款,尚積
欠本金新臺幣97,5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及應收帳款明細等資料
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
當之數額,民法252條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是否過高,無論其性
質係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或懲罰約定,均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
經濟狀況,斟酌倘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
切利益,以為衡量之標準(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773號
判決意旨)。查系爭契約第九條約定違約金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已達法定利率之上限,此加計原告請求之遲延利息部分,合計
達百分之25,顯然過高,且可認係變相規避法定利率之限制,爰
審酌當下社會經濟狀況低迷,一般金融行庫放貸資金利息處於低
利率之水準,及原告係依定型化契約辦理系爭貸款,作業成本相
對較低等情,爰酌減違約金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從而,原告本
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之請求,即
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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