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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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曾俊彥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豐展通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豐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10元外,尚應補繳1,37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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