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曾俊彥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豐展通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豐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10元外,尚應補繳1,37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