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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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陳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強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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