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蔡潘雪惠 發支付命
令,惟蔡潘雪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4,544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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