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2號
原   告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 律師
被   告  謝色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
       彭若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
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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