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維哲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法庭查詢簡答表可憑,則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