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80號上訴人即原告宥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建字第18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95,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