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1號上訴人 詹蘭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吉源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9,519元(計算式:10.71平方公尺×2萬8,900元=30萬9,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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