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二號上訴人 蕭建民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三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已敘明依憑上訴人蕭建民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及第一審、原審所為不利於己之部分供述,佐以證人即被害人 章逸創 、證人洪○○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有卷附原判決理由欄貳、一、㈠所述電子郵件網頁列印資料、申訴信影本等可稽,資以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對於上訴人否認犯罪所辯各節,何以均不足採信,亦已依據內證據資料,於理由內詳為指駁說明。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計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原判決已說明調查、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憑理由,所為論敘說明均有卷內證據資料可按。
上訴意旨僅略以:㈠原判決附表所示電子郵件(下稱電子郵件)內容,概屬勞動基準法(包括施行細則)、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本為相關公務員職責所在,應無足以生損害於章逸創本人及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對於會員帳號資訊管理與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識別、行政管制措施正確性之虞;雅虎公司網站開放民眾申辦會員帳號,並未要求登錄資料內容認證,原判決認定以不實資料申辦會員帳號,有足以生損害之虞,似乎過於牽強、抽象,上訴人是否合理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懇請指明。㈡電子郵件有要求保密,並未對外公開,顯然文書信用並無受損可能云云,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為論敘說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認符合首揭上訴第三審之法定要件。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彭幸鳴法官韓金秀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