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9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揚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7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揚凱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盛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堪認法紀觀念薄弱,兼衡被告尚無前科之素行,具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境狀況自稱勉持,此次竊得之衣物價值依被害人稱約新臺幣1,650元,且已尋獲發還予被害人,被害人所受之損失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竊得之物,因已尋獲並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自無庸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