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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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59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以其對被告乙○○、甲○○○之債權金額各於新台幣(下同)345,240元、85,800元範圍內與被告對原告之補償金債權主張抵銷,而被告乙○○於本院95執字第64538號給付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65,417元、被告甲○○○於本院95年度執字第70596號給付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聲請執行之金額為53,28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計為218,700元(000000+53283=2187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劉易柔